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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津市出租汽车公司发展的始末(一)

《谈天津市出租汽车公司发展的始末》。在经济改革出期,天津市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公司就几家,还都是国有企业,“如对外客运”,各滨馆车队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出租汽车公司,搞承包制,将车辆包给本单位职工,由于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将车辆折价转让给了这些司机,并且可以继续从事客运服务,公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必要支出。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后来的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造成的矛盾和危害在当时还没有体现出来。这就是现在出租汽车公司的雏形。“在这里谈一下车辆产权及可运手续使用的问题”。在出租汽车公司将车辆有偿转让给了出租汽车司机,并没有急时将车辆的产权转移到这些司机的名下,这也说明了对这些司机的车辆使用本公司的名称的注册权给与了认可。在合同法上,做为当事人,在行使民事行为的时候,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进行告知的义务。而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使用公司的注册名称,有可能带来的危害,并没有进到告知的义务。(在当时跟据国务院的文件,个人车辆不准落户在个人名下,有单位的落户在单位,没有单位的落户在街道或个体劳些)。在法律上,做为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使用公司的注册权,付有一定的责任。当出租汽车司机购买了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后,继续使用出租汽车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客运手续,从事客运运输行业的经营,公司并没有提出异意,也没有进行侵权的告知义务,而且还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管理费,这就说明,出租汽车司机在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客运的相关手续,给与了认可。同时公司对自己的公司注册权,经营权,客运行业的专属权与出租汽车司机进行分享,也给与了认可。可是出租汽车公司没有认识到,这种分享,对出租汽车公司的专属权,已进行了分化,已行成了与这些出租汽车司机共同享有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在这个公司享有与公司共同平等的合法权力,是公司的一部分,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已够成事实存在,事实合同成立。公司的一切相关手续,已不属于公司自己单独享有。。。。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一些脑子灵活的人,看到了商机,分分校访这种模式,注册了出租汽车公司,先购买少辆的汽车,挂牌后加价卖给愿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司机,在利用所获资金,从新购买车辆,继续滚动,使自己的公司不断壮大。同时完成了赚取第一桶金,并同时将风险成功转嫁,这就是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发展的由来。。。。现在公司说,“现在购买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并不是从公司购买的,而是从交易市场买的,跟本公司没有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只有经营权,没有产权。”可是公司忘了,当公司将购买者的车辆及运营手续进行变更的时候,就已经承认了双方关系的存在,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生更换的时候,公司为这些经营者变更客运手续的时候,已经承认了合同的延续,并有效。当公司没有进行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制定其他约定的时候,此合同成立。注:(去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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