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定义及租赁界定三要素 一、租赁定义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二、租赁界定三要素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 1.存在一定期间(或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 2.存在已识别资产; 3.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三、已识别资产 1.对资产的指定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2.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3.实质性替换权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1)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即,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四、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2.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如果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在合同界定的使用权范围内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视为客户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在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在该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为相关的决策权。 相关决策权是指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权。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可能因资产性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此类例子包括: ①变更资产的产出类型的权利。例如,决定将集装箱用于运输商品还是储存商品,或者决定在零售区域销售的产品组合; ②变更资产的产出时间的权利。例如,决定机器或发电厂的运行时间; ③变更资产的产出地点的权利。例如,决定卡车或船舶的目的地,或者决定设备的使用地点; ④变更资产是否产出以及产出数量的权利。例如,决定是否使用发电厂发电以及发电量的多少。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