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21281130Q24030002 根据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受兴化市千垛镇华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决定对华南村楚水招商城商铺对外出租项目进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共1个标段。 标段1:华南村商铺出租:该商铺位于楚水招商城,商铺A-1094,约40个平方米,发包年限3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租金一年一缴,标底价每年15000元,同时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由中标方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元。 二、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及地点:2024年3月8日09时-2024年3月13日15时30分在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网上报名报名。(注:投标人须2024年3月13日15时30分前缴纳标底价、投标保证金,否则将视为放弃投标,节假日除外) 2、交易时间及地点:2024年3月14日10时30分在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如不按时进场招标,作自动弃权处理) 三、标的咨询 即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联系人:刘仁良,联系电话:。 四、注意事项 1、本次招标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交易方式,线下交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10时30分,同时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本项目的线下交易结果在线上进行网上操作。意向受让方自行登录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会员注册并实名备案后方可报名(网上自行报名人,请在报名当天并在报名截止日前到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订意向流入方承诺书)。注册网址为。 2、个人会员实名认证需到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现场认证。现场认证请携带以下证件材料: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用以接收短信验证码)。 3、以上操作也可到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 4、网上成功报名后,待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报名方登录会员账号,查看缴款账号,或者以系统发送短信中的缴款通知单为准。 5、标底价须本人自己操作缴费,并按系统发送短信缴费通知单为准。投标保证金到报名处缴至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内(账户名:兴化市李中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账号:3212812101201000000128,开户行:兴化农商行千垛支行),多余(竞价)部分以现金或报名处开具的预缴款凭证参加竞标(现金自行保管),如有疑问可咨询报名处或到中心由工作人员指导操作。未中标方所缴纳的标底价、投标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标底价、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6、报名结束后,如产生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标方,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竞价轮次不限,价高者中标。竞价顺序按报名先后顺序确定,第一竞价人须按规定报价,如放弃或不进场招标或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则没收投标保证金。 7、项目成交后,资源管理费按总成交价的5%收取,由村负担。 8、中标方须于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如中标方不按时签订合同,视同违约行为,违约金按总承包价的20%(含溢价款)计算,标段重新招标。 9、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如发现串标等违规行为,违规者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0、项目竞价过程中如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络原因造成项目竞价异常、发现项目提交手续不完善、或接到群众提出异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止项目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有效报名人,择期重新组织竞价程序或者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11、本公告在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及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发布。 报名联系人:朱红华,联系电话:。 兴化市千垛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盖章) 2024年3月7日 租赁合同 出租人:华南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地址:楚水招商城 电话: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就楚水购物中心(楚水招商城)营业房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承租内容 (一)经营场地: 甲方提供楚水购物中心路街北区A-1094号,计营业房壹间,共计面积40.3平方米,经营类别为。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叁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如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必须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对外公开招租。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年租金为万仟元整,租金一年一缴,在2024年4月1日前交纳租金。 (四)乙方在招商城经营期间,应自行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费用。 第二条综合管理 (一)乙方必须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规定商品区进行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类别,不得将营业房改作他用,乙方如有违反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营业房,所收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乙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执法部门检查,服从市场统一管理。不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食品、商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经销的商品。如被查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经营者自负。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不遵守市场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商城内经营,应公平竞争、诚信待人。不得欺诈欺压消费者及其他经营户。如确属乙方责任造成他人,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租赁合同,予以清场并将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转租或转让。乙方租赁的经营房,原则上不许转租或转让使用权,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租或转让的,乙方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或转让手续,同时向甲方缴纳规定的手续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转租或转让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营业房,所收租金与押金不予退还。 (四)根据营业的需要,在不影响租赁房整体结构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对租赁房进行装修,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出书面申请及装修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2.不得影响周边正常营业。 3.要确保安装施工安全,不得私拉乱接。 4.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装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过装修的营业房转让或者转租时包括租赁期满,室内设施一律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拆除及有意损坏。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签订本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市场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经教育不改的,则由甲方收回营业房,解除租赁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必须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和结算后的押金;若乙方不按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期限的视为违约,租赁房由甲方收回,双方合同自然终止,剩余租金与押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甲方连带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追偿,赔偿金如果一周内不能及时兑付,按赔偿数额每天5%的金额加收滞纳金,并且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事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的。 其它 (一)本合同中填写文字和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分。 甲方:华南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