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协议的概念 招商引资协议是指在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为吸引企业来本地投资建设各类项目,例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而与企业签订的既包含企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进度,又包含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政策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也即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建设,若用于非农建设则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是否可以租用农用地建厂需要区分建厂的用途。 1.若建厂的用途是用于农用建设,则可以租用农用地建厂,租赁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关案例:潘广新、中山市古镇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20民终7867号 基本案情:潘广新与古镇农业农村局于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潘广新为乙方,古镇农业农村局为甲方。乙方租赁绿博园基塘地块,面积1.22亩(包括靠路留宽公用地作茶树种植)。该合同第七条载明:1.土地用途为推广花卉茶叶种植、茶叶制作,以及展示茶文化、书画、工艺品、艺术品……3.如设置停车位及其它设施需要硬底化用地的,乙方可以在该地块上加建管理用房或办公用房,但建设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潘广新未经古镇农业农村局审批建设方案、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就在绿博园基塘地块上建造了钢筋混凝土结构2\-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2层、混合结构1层建筑物。 法院认为:古镇农业农村局明确告知潘广新该地的性质、用途,不能将案涉地块用于非农建设,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为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潘广新未经报建批准自行建筑建筑物,产生的违建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若建厂的用途是用于非农用建设,未经过审批转为建设用地而直接用于非农建设,则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22)津0113民初10702号 基本案情:2011年,李咀村委会作为甲方、龙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津保高速路边新津永支线旁,土地面积约为24亩的土地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乙方用于兴建仓储,物流及办公楼。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41年12月30日止。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涉及土地为农用地,案涉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兴建仓储,物流及办公楼,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也不能随意租用农用地修建厂房。投资者还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进行投资之前务必先咨询律师等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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