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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满意,解除合同谁担责?

【案件回放】

2022年1月,曾某在甲地购买了一处商铺,其在收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开裂等问题,故向物业公司反映。2022年4月,丁某向曾某租赁该商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丁某向其支付了一千元作为租房定金,双方约定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押金五千元,后丁某又向曾某支付了当年的租金以及押金三万九千元。2022年5月6日,丁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了房屋的开裂问题,后其与曾某经核实,确认开裂问题不影响商用安全。2022年5月8日,丁某向曾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但曾某并未同意,后丁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遂判决合同应予以解除,丁某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曾某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租房不满意,解除合同谁担责?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曾某和丁某签订租赁合同,后丁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问题报告曾某,但双方经核实确认该开裂不影响商用安全,但丁某仍然向曾某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核实房屋问题不影响安全和继续使用,故丁某提出房屋开裂问题不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丁某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但由于丁某不愿继续租赁,故该合同履行成为僵局,法院遂判令合同解除,并综合本案事实判决丁某承担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因为合同因违约解除,排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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