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租赁生活

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案例:2024年4月3日,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某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出租房屋备案,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致使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某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