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28(记者张建波)为了缓解停车位紧张,现在一些小区建了“升降式”机械车位(立体车位),增加车位供应。不过,这些车位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业主还是开发商?开发商自行租赁和销售,有依据吗?记者今天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获悉,该院昨天就审理了一起业委会诉开发商的案件,围绕机械车位所有权及权益侵害问题,原、被告针锋相对。 2018年8月份,梁溪法院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梁溪区清扬御庭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与被告无锡常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常发公司)一案该案中,业委会要求被告停止对小区地下车库里的机械车位的销售和租赁,并赔偿因出售和租赁机械车位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另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还要求确认相关的机械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2018年8月,该小区前期物业将物业进行了移交。过程中,业委会发现,小区机械车位建设款项被纳入小区基础设施费用中,并最终分摊到房屋销售价格中,因而机械车位应是小区业主出资共有。被告方明知事实,却故意将车位进行出售、出租,严重损害了业主权利。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 对此,作为被告方的小区开发商辩称,机械车位没有纳入小区建设成本,尽管其成本是在基础设施费用中扣除,但并非计入商品房成本。同时,物价局的相关批复也载明,相关费用没有纳入住宅商品房成本。小区地下车库平面车位已备案销售,机械车位因面积分摊问题未做销售备案,但仍属其所有。因此,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实施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原告方要求确认机械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主张,也不符合法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方面解释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小区业主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均未分摊单独计算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卡发上在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并未将小区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再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机械车位属于被告方。被告方将配置比例投资建设的车位、机械车位以出售、出租的方式处分给小区业主,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并不违法。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