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令、8号令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要在第一时间将房屋出租信息上报至所在街道社区,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租的房屋所在小区有物业管理的,房屋出租人在上报社区的同时,须将相关信息一并报送小区物业备案,并提醒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管控措施的房屋出租人,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租赁企业和房屋出租人要对承租人做好实名登记,及时将承租人的信息报告给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和社区。非本市承租人要主动配合房屋出租人及社区疫情防控,做好相关核查及疫情防控工作,真实反映居住人员、近期活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房屋承租人瞒报、漏报相关信息,或未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存在疫情传播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出租房屋信息台账,重点排查登记近期有重点地区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的承租人,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及承租人流动情况,切实做好疫情感染情况摸查工作,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处置及时、应对有力。疫情防控期间,租赁企业要加强群租合租出租房屋管理,做好承租人出入登记、体温检测、公共领域通风、卫生保洁、日常消毒、垃圾清运等工作,并会同社区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相关管控工作,协助社区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采购等相关服务,发现有聚集性活动的,要主动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租赁企业暂停日租房屋业务,中介企业要暂停日租房屋的居间代理业务,有关网络平台企业暂停发布日租房屋信息,已经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立即下架或屏蔽;对未落实防控要求、送信息和疫情防控不力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公租房),实际管理单位承担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将出租送房屋所在社区,并适时更新。 五、市本级建设和购买的公租房,由城市建设集团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将出租送房屋所在社区并适时更新。 六、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七、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建设集团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属地和管辖的出租房屋情况加强排查监管,做好出租房屋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加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涉疫人员等管理,及时处理出租房屋涉疫(案)事件。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八、广大群众如发现有出租房屋及承租人未履行疫情防相关规定的,请积极向所在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线索。 九、各县(市)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