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牟定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出租人,均需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送租房信息。其中: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种植基地聘用的流动人口,在种植基地内居住的,由种植基地负责人登记后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五、流动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不在牟定县内的,进入牟定县辖区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发给《云南省居住证》。 六、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 (二)房屋出租人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违反本《通告》及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牟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共和派出所: 新桥派出所: 江坡派出所: 凤屯派出所: 安乐派出所: 戌街派出所: 蟠猫派出所: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牟定县公安局 2024年4月7日 相关法律法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第十七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