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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资环〔2021〕90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租机补助经费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安排给地方的应急系统租机经费,以及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给地方的林草系统租机经费。

中央部门直属单位用机租机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条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工作坚持省负总责、中央指导、资源统筹、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省级人民政府是本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和航空消防租机工作责任主体。省级应急管理、林草、财政等部门根据本省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实际和财政情况,制定本省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工作方案和年度租机计划,安排租机经费预算。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照租机费用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助比例为:内蒙古、黑龙江、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10个省中央补助比例80%;河北、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湖北、湖南7个省中央补助比例50%;浙江、福建、山东、广东4省中央补助比例30%。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

第六条应急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统筹考虑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险情、有关省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工作任务需求、国内通用航空市场等情况,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租机方案和年度租机计划。

第七条需跨省调动飞机的,由用机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部提出申请。应急部根据调机申请下达跨省调机指令,组织跨省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发生重大敏感森林草原火灾或紧急情况,应急部可直接下达调机指令。需跨省调动的林草部门租用的飞机,应征求林草主管部门的意见。跨省调动飞机发生的费用由用机省负责支付。

第二章租机管理

第八条每年5月10日前,省级应急管理、林草、财政部门联合向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计划初步方案。

第九条应急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各省租机计划初步方案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于每年6月20日前下达省级应急管理、林草部门。

第十条每年6月底前,省级应急管理、林草部门根据应急部、国家林草局指导意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省下一年度租机计划,报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租用飞机,与供机方签订租机协议。租机协议应当明确机型、驻防地点、驻场日期、低限小时、租机价格等。

租机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省级应急管理、林草部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协议报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备案。对于特殊、紧缺的关键飞机,可以适当延长租期。

第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应当积极敦促供机方认真履行租机协议及相关保障协议,对供机方飞行作业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及时、有效、安全开展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央补助租机经费统筹。在安排租机经费时,可以统筹使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的租机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每年7月15日前,省级财政、应急管理、林草部门根据本省下一年度租机计划、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年度租机工作实效等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申请明确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五条应急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统筹考虑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建议及各省申请资金等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核定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拨补助资金预计数。

中央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财政部按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租机费用结算情况报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申请对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对上年度租机费用结算情况,以及租机计划、租机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与省级财政资金支付情况一并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书面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林草部门报送的申请清算文件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中央补助比例对上年度预拨补助资金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当年补拨;超拨部分,抵顶当年或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定期对租机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租机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调机指令的省,视情节扣减绩效评分。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应急管理、林草部门申请、下达资金文件以及财政部下达预算发文,应当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应急管理、林草、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租机经费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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