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巡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不仅仅是运输市场经营事实行为,更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界定的法律概念。 我们想要真正强化相关行业监管工作,精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首要就应该弄明白每一种经营模式的法律定义和边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法规规章条款。 首先,让我们看看这些法律概念是如何表述的,法定边界是什么?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经营模式分类 道路班线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车辆类型分类 乘用车passengercar: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客车bus: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不含)。 租赁汽车rentalcar: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运输车辆。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运车辆。 从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来分析,可以明确下列经营行为的边界是什么。 --租赁客运的边界有2个 一是车辆边界:租赁客运为9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是是否提供驾驶劳务的边界:租赁服务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班线客运的边界有2个 一是车辆边界:7座及以上乘用车+9座以上(不含)客车。 二是合同要约模式边界:班线客运(含定制客运)经营者提供提前设定的固定线路(起讫地固定)单一客运产品,通过汽车客运站和网络平台向公众发布要约,旅客购买车票即视为响应要约,班线客运服务合同达成。 而其他客运经营模式,包车客运、租赁客运、出租客运(网约、巡游)的共同点,也是区别于班线客运的边界点,就是他们都是由乘客提出客运服务产品需求,由乘客定制产品内容(时间、路线、起讫地),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响应要约后,客运服务合同达成。 下面,根据我们已经梳理出来的法律概念边界,分析一下几种典型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属性定位,以及处罚依据。 一、7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 (一)7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未取得任何营运许可资质) 1.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一看,客车提供的运营线路是否长期较为固定?时间班次较为固定? 二看,运输产品(线路)是否属于经营者已经确定后再实施的揽客行为? 此种非法经营行为中,车主(司机)主要为不同批次乘客提供相同的客运线路运输服务,一般不会响应乘客提出的个性线路客运需求。通俗讲,就是此次运输线路是车主(司机)提前定了的,提前规划好的,车主说了算,而不是乘客说了算。例如在火车站某些车辆悬挂自制线路牌揽客行为。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规客运班线权益,一般有并行的合法客运班线正常营运。 这一类非法经营行为的经营模式,满足班线客运的要件之一,车辆类型为7座乘用车的,也满足班线客运车辆边界要件,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对于车辆类型为7座以下(不含)乘用车的,并不满足班线客运(含定制客运)车辆边界要件,因此也就不能将此行为判定为“从事班线运输行为”,不能适用《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车辆类型为7座以下(不含)乘用车从事班线客运行为,是禁止性的,是一个禁业区,是不允许经营的,也是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章的空白区。 因此,对于该类非法营运行为,不能判定为班线客运经营产品。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处罚依据不足。应该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处罚。 2.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巡游)模式非法营运。 该行为的特点是车辆响应乘客提出的出行需求要约,提前没有设定固定的运营线路和班次,侵害的客体是正规巡游车、网约车合法权益。 这一类非法经营行为的经营模式,既满足出租客运的要件,车辆类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也满足出租客运车辆边界要件。 在无网络平台派单情况下,应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罚; 在有网络平台派单情况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3.按照租赁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即可。 (二)7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 1.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一是使用车辆类型为7座乘用车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使用车辆类型为7座以下(不含)乘用车的,应该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超范围经营处罚。理由同上。 2.按照租赁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即可。此种违法经营行为极其少见。 (三)7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资质) 1.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一是使用车辆类型为7座乘用车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使用车辆类型为7座以下(不含)乘用车的,应该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超范围经营处罚。理由同上。 2.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巡游)模式非法营运。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二、7座(不含)-9座(含)乘用车 (一)7座(不含)-9座(含)乘用车(未取得任何营运许可资质) 1.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2.按照包车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3.按照租赁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二)7座(不含)-9座(含)乘用车(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资质) 1.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2.按照包车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3.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巡游)模式非法营运。 (三)7座(不含)-9座(含)乘用车(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 1.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巡游)模式非法营运。 2.按照租赁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3.包车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违法营运。 三、9座以上(不含)客车(未取得任何营运许可资质) 1.按班线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2.按照包车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 3.包车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经营模式违法营运。 3.按照租赁客运经营模式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