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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客运出租汽车新规征民意:巡游、网约车经营者违规拟同罚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再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6日。相比此前版本,本次征求意见稿减少巡游车和网约车区分,两者经营者对应的法律责任相当,比如对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和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都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征求意见稿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服务。

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和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守公开派单机制、公开定价加价机制、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相关规定,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或者通过非平台渠道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巡游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或者派单给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定价加价机制的网约车经营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出现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等情形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校对:李尚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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