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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说法 | 应届生收到公司《录用通知书》,刚花近9000元租房,便被HR告知“入职取消”,她的损失谁来承担?

毕业生拿到公司Offer后便赶去上海租房,没想到下午就被HR告知“入职取消”,她花钱租房的损失怎么办?

当事人讲述——参与公司面试、笔试后,HR表示将“沟通薪资、入职时间”

小盘(化名)是国内某高校艺术设计专业应届毕业生,今年4月底,她通过“Boss直聘”软件联系到上海某公司。根据“设计师”岗位招聘信息显示,薪资为8000元至1.2万元,学历不限、经验不限。

小盘和该公司HR沟通后,认为该公司的业务和她的专业方向比较符合,便有了入职意向,“因为有事情,我跟HR说,因为毕业设计还未完成,得等到5月以后才能入职。”5月6日,她前往上海参加该公司面试,“当时聊得还不错,HR表示会给我发一份笔试题,如果做的效果没问题,就可以来上班了。”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5月6日下午4时57分,小盘微信表示“面试题能现在发我吗?我想看一下,电脑不在身边,得协调一下时间。”5时49分,HR表示“复试题目已发,注意查收,请在3日内做完回复,谢谢。”后双方还沟通了答题回复的时间。

下午4时37分,HR询问“你最快什么时间可以入职?”小盘表示自己5月20日需要参加学校答辩,但可以先线上参与工作。晚9时30分,HR表示“今天有点晚了,明天下午电话沟通薪资、入职时间等问题吧。”

心情复杂——拿到《录用通知书》后花近9000元租房,下午被HR告知“入职取消”并拉黑

5月12日下午4时许,小盘和HR进行了电话沟通。她说,自己和HR沟通后,表示实习期薪资是8000元,转正后更高,并约定了入职时间,“我原计划毕业答辩后再入职,但HR很急切地希望我入职,说他们的项目缺人……”


5月13日下午,HR和小盘围绕毕业时间、三方协议、薪资具体金额等内容,在微信上进行了沟通

5月13日下午5时许,HR通过微信向小盘发送的《录用通知书》。随后,双方围绕小盘的毕业时间、签订三方协议、薪资具体金额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小盘说,当时她希望HR先把学校的三方协议签了,但对方表示“已经选择了一起共事,彼此的信任还是要有的,你来的时候,带过来会帮你处理的……”她看HR这样说,便决定即可准备入职事宜。


5月14日上午,小盘前往上海租房,选中房子后支付了8777.93元的租金

5月14日上午,小盘前往上海租房,一上午看了十套房子,并在选中房子后支付了8777.93元的租金,“签了1年的合同,一次性交近9000元房租。”

小盘说,原以为工作稳定了,结果当天下午3时许,HR突然发来微信表示,因为老板认为她不适合他们公司,所以“入职取消”,“我心里一下空了,刚花了近9000元租房子,结果被告知入职取消了……我想理论,但对方将我拉黑。”


小盘在上海租好房后,当天下午便被HR告知“入职取消”并拉黑

《录用通知书》——“您对本通知书的确认、接受,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5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小盘,她说,因为被HR“放鸽子”,让她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损失、时间的浪费,还产生了很多问题需要她花时间去处理,“即便顺利转租,我也要承担1500元的违约金损失,感觉很糟心……”

小盘说,如果入职,这是她的第一份正式工作,但该公司不顾契约精神,私自取消了“入职”,“如果公司不满意,完全可以不用发Offer,我是看到Offer后,才选择去租房子的。如今该公司的‘爽约’对我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反手将我拉黑,我无法接受,我准备收集资料,走民事诉讼,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录用通知书》显示,现诚挚邀请您正式加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您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合格的资料报到后录用您……您将在本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试用期为三个月,本公司将与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提醒,您对本通知书的确认、接受,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以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准……

根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注册资本200万元。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小盘处获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与HR姓名相同。

联系公司——天眼查公开电话无法接通,HR电话无人接听

5月16日下午,根据“天眼查”提供的联系方式,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拨打该公司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随后,记者拨打了该公司HR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向该HR发短信表达采访意图,但截至发稿,无回复。

律师说法——《录用通知书》证明双方形成预约合同,单方面取消属违约行为

核心一:应届毕业生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公司以“老板认为不合适”为由“取消录用”是否合法?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因此,在本事件中,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刘东晨说,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应届毕业生收到通知书后愿意在未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此进行了租房准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属于双方形成了预约合同,即约定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方的预约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故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属于违约行为。

核心二:非应聘者原因,因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导致当事人租房等产生经济损失,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如何进行赔偿?

刘东晨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之规定。本事件中,应聘者依法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应聘者因租房等产生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双方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维权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作为应届毕业生遇到此类问题,应聘者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由校方出面解决协调;同时,应聘者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管部门投诉,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

特别提醒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找工作,一定要签订校方、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这样在维权的时候有相应的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张鹏康编辑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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