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4月12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4月8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被告淘卓公司辩称,出售的“分时出租账号”等产品均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运营的网站也是合法合规;被告与三原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并没有侵犯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淘卓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统计利润表》,辩称其仅销售了腾讯会员2-3天账号,进货价格0.5元,销售价格2.5元,销售数量1179个。 法院认为,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被告实施的分时租号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竞争利益。第二,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三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第三,被告的涉案分时租赁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 IT之家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070元,共计457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