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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案双罚!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为推进冬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查处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当事人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四)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处罚档次】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处罚结果】: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定的生产作业条件下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者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鹿城区双屿街道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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